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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89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13日交通部(89)交路發字第8928號令、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898080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9、122、164、173、174、183、183-1、204條條文;並增訂發布174-1、174-2條條文
  • 第 99 條
    路名標誌「指 25 」,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 。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 圖例如左: 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於路名之後,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 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 第 122 條
    加油站標誌「指 58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油站,並得以附牌 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黑色圖案。
  • 第 164 條
    禁制標線區分如左: 一 縱向標線 (一) 分向限制線 (二) 禁止超車線 (三) 禁止變換車道線 (四) 禁止停車線 (五) 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 橫向標線 停止線 三 輔助標線 (一) 槽化線 (二) 讓路線 (三) 網狀線 (四) 車種專用車道線 (五) 機車優先車道線 (六) 機車停等區線 四 標字 (一) 「禁止變換車道」 (二) 「禁止停車」 (三) 「禁止臨時停車」 (四) 「越線受罰」 (五)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 用」、「機車專用」、「腳踏車專用」等。 (六)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 用」等。 (七) 「停」 (八) 「禁行機車」 (九) 速限標字:「速限 60 」等。
  • 第 173 條
    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 交通阻塞。視需要劃設於接近鐵路平交道或因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 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點。 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二十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十五度傾斜,線 寬十公分,斜線間隔三至五公尺。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4 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 行人不得進入。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 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 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 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 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並得加繪專用車道管 制時間。 「公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左: 「機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4-1 條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 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器腳踏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 ,並於兩機器腳踏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配合使用。 「機車優先車道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4-2 條
    機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 其他車種除綠燈亮時可行駛通過外,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要 設置於已有號誌管制及交岔路中各行進方向未禁行機車車道之停止線後方 。 機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 (前後) 線寬二十公分,縱向 ( 二側) 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四.五公尺至七公尺,並視需要於 機車停等區內繪設機車圖案或白色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 為十五至二十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或禁止臨 時停車線處得免設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三十公尺內得採車 道線劃設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道路設有快慢車道分隔 島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分隔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204 條
    號誌鏡面與圖案之設計,規定如左: 一 行車管制號誌之箭頭燈號,右轉箭頭水平向右,左轉箭頭水平向左, 直行箭頭垂直向上。如路型特殊時得調整箭頭所指方向。每鏡面之圖 案只能有單一箭頭圖案,且鏡面之圖案須可供清晰辨識。其鏡面規格 以使用直徑三十公分者為宜。圖例如左: 二 行人專用號誌之紅燈鏡面,用「站立行人」圖案,綠燈鏡面用「行走 行人」圖案。鏡面之圖案須可供清晰辨識。圖例如左: 三 車道管制號誌之紅燈鏡面,用叉形圖案,綠燈鏡面,用垂直向下之箭 頭圖案。鏡面之圖案須可供清晰辨識。其鏡面規格以使用邊長為三十 公分者為宜。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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