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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91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2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110號令修正發布第1、15、89、118-1、140、179、188、190、194、195條條文
  •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15 條
    標誌之文字,橫寫者一律由左至右書寫,直寫者由上至下,由右至左書寫 ,並依國字方體為準。 標誌得視需要加註英文於牌面上。中英文並列時,以中文置於英文之上為 原則,特殊情況得將英文置於中文之右側。英文字體依標誌英文字母標準 字體表之規定,如附錄一。 除附牌外,中英文相關比例,英文大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二分之 一,小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八分之三為原則。
  • 第 89 條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 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 隔六公里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 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為盾形藍底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 圖例如左:兩條道路有共線路段時,得以兩面路線線編號標誌共桿方式設 置。
  • 第 118-1 條
    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指49」,用以指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位 置,設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適當處所。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 第 140 條
    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 阻斷之處。 本拒馬長度為一二○公分,高度至少一二○公分。圖例如左: 本拒馬各牌面均須具反光性能,除底條牌面為橙白相間斜紋外,其餘均為 橙底黑字黑框黑箭頭,牌面之文字或圖案得參酌左列圖例或實際需要更換 。 若實際需要得採用內照式活動型拒馬。 本拒馬夜間應擇適當位置裝設施工警告燈號。
  • 第 179 條
    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得設 於限速路段之起點。里程較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字為黃色數字。圖例如左:
  • 第 188 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左: 一 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 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 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 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本標線圖例如左:
  • 第 190 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一○公分。但機器腳踏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 道上者,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左: 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左: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三公尺以上,其 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左:
  •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左列各類: 一 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 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 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 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 定時號誌 (二) 交通感應號誌 (三) 交通調整號誌 二 行人專用號誌係配合行車管制號誌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行 走行人﹂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管制行人穿越街道之行止,設 於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 定時號誌 (二) 行人觸動號誌 三 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一) 車道管制號誌係以附有叉形及箭頭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分 派車道之使用權,設於道路中段或收費站。 (二) 鐵路平交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禁止行人、車輛穿 越鐵路平交道,設於鐵路平交道前。 (三) 行人穿越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黃色燈號,警告接近車輛應減 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須暫停讓行人優先穿越街道,設於斑馬紋行 人穿越道標線前。 (四) 特種閃光號誌係以單一鏡面之閃光紅或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輛 注意前方路況,應先暫停或減速慢行,再視路況以定行止,設於交 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 (五) 盲人音響號誌係以行人專用號誌或行人穿越道號誌配合固定音源之 設置方式,以音響告知盲人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車輛駕駛人有盲人 通過。視需要設於盲人旅次集中地點附近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六) 匝道儀控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或紅、綠二色燈號之 更迭,管制車輛在入口匝道上的行止,以達到限制車輛進入高 (快 ) 速公路主線之目的,設於入口匝道與加速車道連接之位置。 其運轉方式可以為定時號誌或交通調整號誌。
  • 第 195 條
    號誌燈頭之組件與設計,鏡面之數量與排列順序,燈光之照度與顏色、應 用與操作,桿柱之顏色及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等,均應依本章之規定。 匝道、狹路、狹橋、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實施單向交通輪放管制之行車管制 號誌,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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