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7-1 條行人及腳踏車專用標誌「遵22-1」,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行 道專供行人及腳踏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優先。設 於該路段或人行道起迄點顯明之處,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其通行有其他 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 第 69 條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 輛及行人進入。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 26」。 車道指定腳踏車及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 27」。 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 28」。 車道指定腳踏車專行用「遵 28.1」,得以「遵 28.2」豎立於應進入該 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腳踏車專行用「遵 28.2」外,得擇要調整。但 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 第 174 條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 行人不得進入。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 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 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 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 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腳踏車專用車道線得 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之其他車道時 ,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十公分、間隔十公分,並得加繪專 用車道管制時間。 「公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機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腳踏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235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布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 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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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30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08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9、174、235條條文;增訂第67-1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