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6 條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2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及公 路之路線編號。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 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 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指22」、「指22.2」、「指22.4 」用以指示行車方向,「指22.1」及「指22.3」用以預告行車方向,視需 要分別於「指22」及「指22.2」上游處設置,其中「指22.1」下方數字代 表該標誌至路口之距離。「指22」及「指22.1」圖形可依實際路口型態調 整,路線編號置於箭身上,表直行或轉向後所行駛之公路編號,路線編號 置於箭頭前,表經由該方向可銜接之公路編號。「指22.2」及「指22.3」 之箭頭,依直行、左轉及右轉之順序,由上而下排列。 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 ;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 置圖例如下:
- 第 99 條路名標誌「指25」、「指25.1」,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 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 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 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05 條高(快)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之地點及路 線。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須與各級 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地名以連絡道路兩側之重要城鎮,依距離、人口、社 經發展程度,選擇交通需求較大之地名標示,至多二處。無適當之重要城 鎮者,得選擇附近著名地點標示。 「指31」標誌,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適當處,「指32」設於交流道 出口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33」標誌,設於出口減速車道起點至鼻端間 之適當處。圖例如下: 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31」、「指32」、「指33」等三出口預告標 誌,除「指33」為必要設置,得僅於出口前一公里處設置「指32」標誌一 面。出口動線複雜者,得以「指33.1」設置;有標示間接通達需要者,得 以「指33.1」或「指33.2」設置,其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08 條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名稱標誌「指36」,用以指示交流道之編號及中文 名稱,並以交流道中心點整樁里程數為交流道編號之號碼;其有多次出口 者,應於編號後加上大寫英文字母區分。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黃底黑字黑色邊線,為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 視需要設置於高(快)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方式如下:
- 第 109 條高(快)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 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或鄰近處。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交流道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66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173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6、99、105、108、10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