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6 條當心自行車標誌「警 39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 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
- 第 67-1 條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 22-1 」,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 行道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優先。 設於該路段或人行道起迄點顯明之處,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其通行有其 他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 第 68 條道路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 輛及行人進入。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 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 23 」。 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 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 23.1 」。 道路指定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機器腳踏車專行用 「遵 24 」。 道路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 25 」。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 第 69 條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 輛及行人進入。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 26 」。 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 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 26.1 」。 車道指定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專行 用「遵 27 」。 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 28 」。 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 28.1 」,得以「遵 28.2 」豎立於應進入該 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 28.2 」外,得擇要調整。但 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 第 73 條禁止進入標誌「禁 1」,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禁止車輛進入 路段入口顯明之處。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圖例如下: 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用「禁 2」。 禁止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進入用「 禁 2.1」。 禁止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進入用「禁 3 」 。 禁止大客車進入用「禁 3.1」。 禁止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 4」。 禁止聯結車進入用「禁 5」。 禁止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進 入用「禁 6」。 禁止空計程車進入用「禁 7」。 禁止三輪車進入用「禁 9」。 禁止自行車進入用「禁 10 」。 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用「禁 11 」。 禁止獸力車進入用「禁 12 」。 禁止三輪車及獸力車進入用「禁 13 」。 禁止四輪以上汽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及 獸力車進入用「禁 15 」。 前項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圖案不得超過三個;其禁止進入 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 第 154 條警告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路寬變更線。 (二)近障礙物線。 (三)近鐵路平交道線。 (四)調撥車道線。 二、橫向標線:減速標線。 三、輔助標線: (一)路中障礙物體線。 (二)路旁障礙物體線。 (三)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前項警告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鐵路」。 二、「慢」。
- 第 164 條禁制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分向限制線。 (二)禁止超車線。 (三)禁止變換車道線。 (四)禁止停車線。 (五)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橫向標線:停止線。 三、輔助標線: (一)槽化線。 (二)讓路線。 (三)網狀線。 (四)車種專用車道線。 (五)機車優先車道線。 (六)機車停等區線。 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禁止變換車道」。 二、「禁止停車」。 三、「禁止臨時停車」。 四、「越線受罰」。 五、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用 」、「機車專用」、「自行車專用」等。 六、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 」等。 七、「停」。 八、「禁行機車」。 九、速限標字:「速限 60 」等。
- 第 174 條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 行人不得進入。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 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 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 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 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自行車專用車道線得 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之其他車道時 ,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十公分、間隔十公分,並得加繪專 用車道管制時間。 「公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機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自行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75 條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 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 ,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並配合車種專用車道線使用。本標字圖例如下:
車 專 用 道 之 車 輛 名 稱 ︵ 一 ︶ 公 共 汽 車 ︵ 二 ︶ 大 客 車 ︵ 三 ︶ 大 貨 車 ︵ 四 ︶ 汽立 缸方 總公 排分 氣之 量機 未器 滿腳 五踏 百車 五 十 ︵ 五 ︶ 自 行 車 使 用 之 標 字 公 車 專 用 大 客 車 專 用 大 貨 車 專 用 機 車 專 用 自 行 車 專 用 - 第 180 條指示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行車分向線。 (二)車道線。 (三)路面邊線。 (四)左彎待轉區線。 二、橫向標線: (一)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二)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三)自行車穿越道線。 (四)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 三、輔助標線: (一)指向線。 (二)轉彎線。 (三)車輛停放線。 (四)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 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左彎待轉區」。 二、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往台北」、「往中山路」等。
- 第 185 條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 度以二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為四十公分,間隔為四十至八十公分,儘 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 人穿越。 圖例如下:
- 第 186-1 條自行車穿越道線,用以指示自行車於交岔路口或路段中穿越道路的行駛範 圍;其線型為白色實線,線寬為十公分,二條白色實線的間隔至少一點二 公尺。穿越道線的入口及出口處應分別繪設自行車圖案,必要時,得增加 組數及指向線。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235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 條文,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十一月 一日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19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7087042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6、67-1、68、69、73、154、164、174、175、180、185、235條條文;增訂第186-1條條文;並自97年4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