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6 條當心自行車標誌「警 39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 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
- 第 108 條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名稱標誌「指 36 」,用以指示交流道之編號及中 文名稱,並以交流道中心點整樁里程數為交流道編號之號碼;其有多次出 口者,應於編號後加上大寫英文字母區分。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黃底黑字黑色邊線,為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 視需要設置於高(快)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方式如下:
- 第 118-5 條機關(構)標誌「指 53-1 」,用以指示政府機關(構)、中央部會所屬 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暨科學(技)園區或大專院校之名稱、方向及里 程。 前項政府機關(構)係指民眾較常前往洽公之下列機關(構):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鄉(鎮、市、區)公所。 三、地(戶)政事務所。 四、稅捐稽徵機關。 五、公路監理機關。 六、停車管理機關。 七、各級法院。 八、其他經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認定民眾較常前往洽公之政府機 關(構)。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箭頭,視實際需要設於高(快)速公路以外之道路, 並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圖例如下: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58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808720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6、108、118-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