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9 條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 輛及行人進入。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 26」。 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 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 26.1」。 車道指定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專行 用「遵 27」。 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 28」。 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 28.1」 ,得以「遵 28.2 」豎立於應進入該 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 28.2 」外,得擇要調整。但 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遵 28.3」。
- 第 95 條地名標誌「指 21 」、「指 21.1 」,用以指示行車到達之行政區或其它 地點。設於進入該地點之交界處至交界處前後五十公尺之間,若無明確之 交界處,則設於適當處所。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行政區之地名應加註行政區名稱,如縣、市 、鄉、鎮、區、村、里等,並得於牌面左方或上方增加代表該行政區特色 之圖案,該圖案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定之。高山地區得加裝標 高附牌。
- 第 96 條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 22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及 公路之路線編號。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 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 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指 22 」、「指 22.2」 、「指 22.4」用以指示行車方向,「指 22.1 」及「指 22.3 」用以預告行車方 向,視需要分別於「指 22 」及「指 22.2 」上游處設置,其中「指 22. 1 」下方數字代表該標誌至路口之距離。「指 22 」及「指 22.1 」圖形 可依實際路口型態調整,路線編號置於箭身上,表直行或轉向後所行駛之 公路編號,路線編號置於箭頭前,表經由該方向可銜接之公路編號。「指 22.2」及「指 22.3 」之箭頭,依直行、左轉及右轉之順序,由上而下排 列。 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 ;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 置圖例如下:
- 第 97 條地名里程標誌,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處,「指 23.1 」依 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指 23.2 」則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 數以整數計。 圖例如下:
- 第 99 條路名標誌「指 25 」、「指 25.1 」,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 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 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 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03 條車道指示標誌「指 29 」,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駛之車道。懸掛於應進 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箭頭應向下分別正對各該車道之 中央。
- 第 105 條高(快)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之地點及路線。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須與各級 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地名以連絡道路兩側之重要城鎮,依距離、人口、社 經發展程度,選擇交通需求較大之地名標示,至多二處。無適當之重要城 鎮者,得選擇附近著名地點標示。 「指 31 」標誌,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適當處,「指 32 」設於交 流道出口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 33 」標誌,設於出口減速車道起點至 鼻端間之適當處。圖例如下: 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 31 」、「指 32 」、「指 33 」等三出口 預告標誌,除「指 33 」為必要設置,得僅於出口前一公里處設置「指 3 2 」標誌一面。出口動線複雜者,得以「指 33.1 」設置;有標示間接通 達需要者,得以「指 33.1 」或「指 33.2 」設置,其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05-2 條高(快)速公路高乘載車道起(終)點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車道一定 距離處為高乘載車道之起點或終點。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 線。 「指 33-2.1 」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二公里適當處;「指 33- 2.2 」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 33-2.3 」標 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五百公尺適當處;「指 33-3.1 」設於高乘 載車道終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 33-3.2 」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終 點前適當處。圖例如下: 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 33-2.1 」、「指 33-2.2 」、「指 33-2. 3」等三處預告標誌,除「指 33-2.3」為必要設置,得僅於高乘載車道起 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設置「指 33-2.2」標誌一面。
- 第 174 條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 行人不得進入。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 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 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或路段中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 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高乘載 車輛專用車道線之間距得放大為一至二公里。 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自行車專用車道線 得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之其他車道 時,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十公分、間隔十公分,並得加繪 專用車道管制時間。 「公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機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自行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75 條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 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 ,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並配合車種專用車道線使用。本標字圖例如下:
行 車 專 用 道 之 車 輛 名 稱 ︵ 一 ︶ 公 共 汽 車 ︵ 二 ︶ 大 客 車 ︵ 三 ︶ 大 貨 車 ︵ 四 ︶ 汽立 缸方 總公 排分 氣之 量機 未器 滿腳 五踏 百車 五 十 ︵ 五 ︶ 自 行 車 ︵ 六 ︶ 高 乘 載 車 輛 使 用 之 標 字 公 車 專 用 大 客 車 專 用 大 貨 車 專 用 機 車 專 用 自 行 車 專 用 高 乘 載 專 用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7203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128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9、95~97、99、103、105、105-2、174、17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