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8 條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 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右側縮減用「警 8」,左 側縮減用「警 9」。 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 說明其距離,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 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 本標誌用以警告前方車道縮減時,得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車道縮減標線 同時或擇一設置。
- 第 122-2 條充電站標誌「指 58-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電動車輛充電站, 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充電車種及型式、服務方式。附牌之製作與 第一百十八條停車處標誌同。
- 第 138 條車輛故障標誌,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車輛,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 本標誌為紅色中空之正等邊三角形,以鋁質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具反光 性能,反光體為紅色,須在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可用目力辨認清楚。邊框 為白色或銀色,採用摺疊式或整體式製作之。 本標誌尺寸、樣式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4982 之規定。 本標誌依下列規定設置,事後應即拆除: 一、行車時速在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 之路面上。 二、行車時速超過四十公里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 之路面上。 三、交通擁擠之路段得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四、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本標誌樹立於地面時,應加裝支撐,其底邊距離地面不得少於六公分,且 須設置穩當。 本標誌圖例如下:
- 第 188-1 條車道縮減標線,用以指示前方車道縮減,指引匯入鄰近車道。 設於同向多車道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視需要 每隔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設置一處。 本標線與第二十八條車道、路寬縮減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本標線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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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00136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068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8、138條條文;增訂第122-2、188-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