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 條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 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白色及螢光黃綠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 準規定如下: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4345 之 規定。
- 第 11 條標誌之顏色使用原則如下: 一、紅色 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 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二、黃色 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三、橙色 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 標誌之底色。 四、藍色 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 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 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五、綠色 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 示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六、棕色 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自行車 路線指示標誌及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之底色。 七、螢光黃綠色 用於替代路線指引標誌之底色。 八、黑色 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 九、白色 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
- 第 12 條標誌之體形分為下列各種: 一、正等邊三角形 用於一般警告標誌。 二、菱形 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三、圓形 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及指示標誌之「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 四、倒等邊三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五、八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六、交岔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 七、方形 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 行方向」、「單行道」及「車道專行車輛」標誌、一般指示標 誌、輔助標誌之告示牌。 八、箭頭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 九、梅花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十、盾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
- 第 15 條標誌之文字,橫寫者一律由左至右書寫,直寫者由上至下,由右至左書寫 ,並依國字方體為準。 標誌得視需要加註英文於牌面上,其譯寫應依標準地名譯寫準則及漢語拼 音規定辦理。中英文並列時,以中文置於英文之上為原則,特殊情況得將 英文置於中文之右側。英文字體依標誌英文字母標準字體表之規定,如附 錄一。 除附牌外,中英文相關比例,英文大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二分之 一,小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八分之三為原則。
- 第 24 條彎路標誌分為右彎標誌「警 1」及左彎標誌「警 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 人減速慢行,低於下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之。
- 第 55-2 條測速取締標誌「警 52」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 法,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本標誌設於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前,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
- 第 87-3 條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 給站、牽引道等方向及其距離。視需要設於編號路線明顯適當之處。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 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核定。 本標誌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二自行車路線指示線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 第 90-2 條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指 4.1」,用以指示自行車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 號之自行車路線上。 本標誌為圓形棕底白字白色邊線,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 例如下︰
- 第 93 條路線方位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或已編號自行車 路線上行駛之方位。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指向東行用「指 7」,指向南行用「指 8」 ,指向西行用「指 9」,指向北行用「指 10」。 本標誌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路線中段或交岔路口附 近。其排列方式應為路線方位指示標誌居上,路線編號標誌居下。設置圖 例如下:
- 第 132-1 條替代路線指引標誌,用以指示替代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里程及替代 路線之公路路線編號,並引導車輛駕駛人避開易壅塞路段。 本標誌為螢光黃綠底黑字黑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 號標誌一致。本標誌下緣應設置「替代路線」附牌,與「地名方向指示標 誌」區別。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於替代路線之重要路口或路段中。「指 69」、 「指 69.1」 用 以指示通往地點之方向,設置於路口上游處,「指 69.2」、 「指 69.3 」用以指示通往地點之里程,設置於路口下游處或路段中,其公里數以整 數計。
- 第 162 條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用以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 及路上有障礙物體,以促進夜間行車安全。其設置依下表之規定: 前項表列反光導標第一類至第四類應佈設於路側,如路側設有護欄時,應 佈設於護欄之上或於護欄之外側。其間距依下表之規定:
- 第 164 條禁制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分向限制線。 (二)禁止超車線。 (三)禁止變換車道線。 (四)禁止停車線。 (五)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橫向標線:停止線。 三、輔助標線: (一)槽化線。 (二)讓路線。 (三)網狀線。 (四)車種專用車道線。 (五)機車優先車道線。 (六)機慢車停等區線。 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禁止變換車道」。 二、「禁止停車」。 三、「禁止臨時停車」。 四、「越線受罰」。 五、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用 」、「機車專用」、「自行車專用」等。 六、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 」等。 七、「停」。 八、「禁行機車」。 九、速限標字:「速限 60」 等。
- 第 170 條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 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 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至四○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 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 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74-2 條機慢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 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 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 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 機慢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分,縱向 (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並視需要 於機慢車停等區內繪設機車及慢車圖案或白色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80 條指示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行車分向線。 (二)車道線。 (三)路面邊線。 (四)左彎待轉區線。 二、橫向標線: (一)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二)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三)自行車穿越道線。 (四)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 三、輔助標線: (一)指向線。 (二)轉彎線。 (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 (四)車輛停放線。 (五)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 (六)自行車路線指示線。 前項指示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左彎待轉區」。 二、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往台北」、「往中山路」等。
- 第 183-1 條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 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 ,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 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 間隔至少十公分。 本標線得視需要於慢車道由左至右併排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每過 交岔路口入口處標繪之,路段中每超過五百公尺得加繪一組。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88-2 條自行車路線指示線,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給 站等方向及其距離。 本標線線型為長方型,線寬二十公分,二條為一組,間隔一點五公尺,劃 設應緊靠路面邊線、路面邊緣或距離車輛停放線應有七十五公分寬之處。 圖例如下:
- 第 192 條地名、路名、高(快)速公路方向指示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 地點、道路之方向。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標字之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 本標字圖例如下:
- 第 235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 條文,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十一月 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637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158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11、12、15、24、93、162、164、170、174-2、180、183-1、192、235條條文;增訂第55-2、87-3、90-2、132-1、188-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55-2條條文自107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