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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5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173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96年11月1日施行
  • 第 20 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公 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 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 三、全天開亮頭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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