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9-1 條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大型車,其使用之輪胎,應依下列規定 : 一、 遊覽車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 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 二、 前款以外之大型車,其轉向軸之車輪,不得使用翻修輪胎;非轉向 軸之車輪,使用翻修輪胎者,應使用經經濟部驗證合格之翻修輪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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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57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70871514號令會銜增訂發布第19-1條條文;並自98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