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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5011373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508722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7、11、18條條文;增訂第24-1條條文;並定自105年9月1日施行
  • 第 7 條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 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 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 第 18 條
    汽車駛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站時 ,應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駛之。
  • 第 24-1 條
    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進入大客車攔查點 ,並依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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