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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0039923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 第 14 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保留 百分之五由備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識別標示之計程車駕駛人擔任、保留 百分之八由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績優駕駛人擔任及保留百分之九由桃園市 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 前項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設籍於桃園市大園區十年以上者。 二、所持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登記所在地係屬桃園市大園區者。 辦理增補排班計程車時之保留名額比例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不受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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