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4 條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保留 百分之五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及保留百分之九由桃園市大園區計程 車駕駛人擔任。 前項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登記排班登記證公告日前連續設籍於桃園市大園區十年以上者。 二、所持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登記所在地係屬桃園市大園區者。 辦理增補排班計程車時之保留名額比例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不受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第 17 條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及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 於申請登記時,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分別繳驗下列文件: 一、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應繳驗優良駕駛人之資格憑證。 二、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應繳驗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三領 得之訓練證書。 三、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應繳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及可資證 明登記排班登記證公告日前連續設籍於桃園市大園區十年以上之戶口 名簿、戶籍法規定之遷徙紀錄證明或戶籍謄本。
- 第 18 條領有有效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獎勵之。但曾受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者 ,不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 一、擔任自律幹部,表現卓越,成績特優。 二、擔任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特殊貢獻,有具體事蹟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