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4 條經核准籌設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設完成,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填具立案申請書,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 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計程車客 運服務業營業執照,始得營業。
- 第 7 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 依法向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營業執照必須換發者,並應 備辦妥變更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換領: 一、變更公司或行號之組織、名稱或負責人。 二、變更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合夥人。 三、修改公司章程或合夥契約。 四、增加業務項目。 五、變更資本額。 六、變更公司或行號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