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3-1 條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並領得營業執照, 其辦理計程車共乘,適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二至第九十六 條之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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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6145號令增訂發布第23-1條條文;並定自100年7月2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