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5 條未領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經營派遣業務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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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72111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87471號令發布定自106年1月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