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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994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 二、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委員 十七人至十九人,就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工務局局長 (四)交通局局長 (五)警察局局長 (六)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捷運工程局局長 (八)衛生局局長 (九)觀光傳播局局長 (十)主計處處長 (十一)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及召集人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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