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會報至少每年應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各項會議決議案除 有關機關採納執行外,並得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2002
臺北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105301206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