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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7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交四字第87038893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
  • 一、本要點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二、獎勵對象,以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以下 簡稱公會)及各汽車運輸職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所屬會員之職業 汽車駕駛人為限。
  • 三、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最近二年內在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二)在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駕駛人滿三年,無不良紀錄者。但營業 小客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連續滿三年以上者,得不受同一服 務單位之限制。 (三)最近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四)最近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五)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合於前項規定之申請人超過獎勵名額時,以設籍本市之汽車運輸業及 領有本市執業登記證之職業汽車駕駛人為優先,擇優獎勵之。
  • 四、汽車運輸業者應依本要點三之規定自行選拔後向所屬之公會報名,或 由職業汽車駕駛人逕向所屬工會報名,經各公會及工會初審合格後, 送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會同有關 單位遴選之。
  • 五、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遴選,由交通局邀集本府警察局、社會局、勞 工局、新聞處、各公會及工會組織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依年度計畫決定各車種駕駛人受獎名額,並 就被推薦之駕駛人擇優遴選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評審出席費。
  • 六、選拔程序及表揚: (一)每年七月起組織遴選委員會,決定選拔相關事宜。 (二)各公會及工會先行辦理初審,並依遴選委員會決議之截止日期,將 合格人選送交通局轉請有關單位查核其違規紀錄及前科。 (三)遴選委員會評定受獎名單,由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後公布,並擇期 表揚。
  • 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獎勵方式: (一)每人發給獎狀一幀及獎金。 (二)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得另頒給「優」字榮譽標識。 (三)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次年度社會公益團體提供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 子女獎助學金。 (四)每人發給本市公有停車場一百小時之小汽車停車計時票。 (五)免收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一人參觀本市市立動物園、兒童育樂 中心(不含太空劇場)、美術館、天文科學教育館(不含立體劇場 、宇宙劇場)等之門票(優待期間以自當選年之次年一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並由交通局發給憑證以資辨識)。
  • 八、當選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如經發現違反本要點第三點及該年在 省市公路主管機關重複當選者,應予註銷本市當選資格,所發給之獎 狀獎金等財物並令其繳回。
  • 九、經遴選表揚已領有「優」字榮譽標識之各屆優良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嗣後如受吊(扣)銷、註銷駕駛執照之處分者,應公告註銷其資格, 並令其繳回「優」字榮譽標識。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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