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交通局為辦理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遴選,得邀集本府警察局、社會 局、勞工局、觀光傳播局及各公會與工會之代表,並邀請專家學者一 人至二人組成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 )辦理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七、 (一)發給獎金。其為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者,並加發給「優」字榮譽標識 。 (二)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次年度社會公益團體提供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 子女獎助學金。 (三)發給本市公有停車場一百小時之小汽車停車計時票。 (四)發給本人連同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一人,自當選年之次年一月一日起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於本市市立動物園、兒童育樂中 心、美術館、天文科學教育館展示場等之免費入場憑證,以上均僅 含一般門票,不含額外收費之展館、劇場、設施及特展等。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5-3002
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8)北市交安字第09832292910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