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交通局為辦理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遴選,得邀集本府警察局、社會 局、勞工局、本市公共運輸處及各公會與工會之代表,並邀請專家學 者一人至二人組成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 員會)辦理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5-3002
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1)北市交安字第101302850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