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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4)北市交安字第10430066700號令修正發布第2、7點條文;並自104年2月10日生效
  • 二、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須領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執業登記證; 且其所隸屬之單位為本市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之 會員,或本身為本市汽車運輸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之會員 。 (二)本市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須所隸屬之單位為本市公共汽車客運商 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 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及獎金。其為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者,並加發給「優」字榮 譽標識。 (二)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次年度社會公益團體提供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 子女獎助學金。 (三)發給本市公有停車場一百小時之小汽車停車計時票。 (四)發給本人連同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一人,自當選年之次年一月一日起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於本市市立動物園、美術館、天 文科學教育館(不含立體劇場、宇宙劇場)等之免費參觀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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