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及獎金。其為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者,並加發給「優」字榮 譽標識。 (二)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次年度社會公益團體提供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 子女獎助學金。 (三)發給本市公有停車場一百二十小時之小汽車停車計時票。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5-3002
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安字第1083025223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108年3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