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騎樓使用管理,確保騎樓暢通, 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騎樓,係指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 物地面層外牆面之法定空地 (間)
- 三 騎樓內妨害交通之取締機關為本府警察局,違反工務法令之違建取締 及固定路障拆除機關為本府工務局,違反環境衛生之取締機關為本府 環境保護局,違規營業攤商之取締機關為本府警察局、建設局。
- 四 騎樓以供行人通行為主,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或為商業活動,但左列 各款經核定有案者不在此限: (一) 有案之攤販。 (二) 機器腳踏車及腳踏車。 (三) 公車票亭。 (四) 公車電話機 (亭) 。
- 五 機器腳踏車及腳踏車停放騎樓以一列為限,車頭向內,後輪後緣與建 築線標齊。
- 六 已設於騎樓核准有案之攤販,有妨害行人通行之虞者,由本府警察局 會同建設局勘查後移設或移至市場的空攤,並不得增設。 前項攤販於核准營業時間外應將攤架移去。
- 七 已設於騎樓核准有案之公車票亭,有妨害行人通行之虞者,由本府警 察局會同交通局勘查後移設,並不得增設。
- 八 騎樓內不得堆置廢棄物或利用騎樓從事修理、沖洗車輛、洗滌物品、 屠宰禽畜等污染地面行為或其他影響環境清潔情事,違者由本府環境 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取締。
- 九 違反第四點、第五點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有關 法令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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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3001
臺北市騎樓使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0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80)府交二字第80057467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