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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3-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7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77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93039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為 主管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
    本基金設置目的,在促使基金有效運用,改善停車設施及管理。
  • 第 4 條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
  • 第 5 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 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款項。 二 停車場營運收入。 三 停車場營運收入。 四 停車車輛拖吊運貴、放置費及加鎖處理費收入。 五 金孳息收入。 六 其他收入。
  • 第 6 條
    本基金在臺北市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第 7 條
    本基金用途如左: 一 停車場管理人員雇用費。 二 停車場設施費、維護費、單據印刷費、水電費及其他雜支。 三 拖吊車輛司機及技工雇用費。 四 拖吊車輛汽車油費及保養維護費。 五 停車場地租金、稅捐、保險及賠償費。 六 其他有關改善本市停車設施及管理費。
  • 第 8 條
    本基金預算處理程序,悉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及臺北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暨其他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9 條
    本基金市庫事務處理程序如左: 一 收入部分: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收入之款項,繳交臺北市市銀行撥入本基金專戶收 帳。 二 支出部分: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支出款項,由經辦業務機關依照年度計畫預算程 序逐案核撥。
  • 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處理.悉依本基金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 第 11 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審計部臺北市 主計處。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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