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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3-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3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55091號令訂定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台北市政府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 式、機械式或塔台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為台北市停車管理處。
  • 第 4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由得標者與管理 機關訂定租賃契約後,取得經營權。
  • 第 5 條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收費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其公司登記所營事 業應有停車場經營業務。
  • 第 6 條
    租賃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管理機關負擔,其餘有 關停車場經營應納之稅捐及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如需增添、更換 設備,應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並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
  • 第 7 條
    承租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 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承租人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 第 8 條
    承租人得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其停車費以計時收 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 進方式收費。 前項費率不得超過台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率標準之規定,並應報請管理機 關核備後實施。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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