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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二字第0913423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3、7點條文;並自91年11月20日起實施
  • 三 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除依廣告物管理辦法、臺北市廣告物管理 暫行管理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七 車身兩側車窗玻璃得以可透視色紙或隔熱紙方式設置廣告物。但不得 設置於車廂外正面、駕駛座兩側車窗玻璃上,另兩側車窗上之廣告物 應另各保留二處不得張貼。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廣告物許可時,得就廣告物之透視性邀集相關單位 辦理現場會勘。 第一項廣告物之設置,不得影響行車安全或有妨礙車上及候車乘客之 視線,且不得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加漆標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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