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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5-01-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20日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三字第8860396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
  • 一、目的:實施各調度站目標管理,推行責任制度,提高服務品質,達成營運目標。
  • 二、對象:本處各站。
  • 三、站務管理: (一)營運目標(執行年度業務計劃) 1.出勤率: 各站每日出勤率應依旺季達八五%;淡季達七二%及例假日達四五%之目標實施 。 2.班次: 各線班次應本尖峰時間靈活運用調度方法於最佳時段加密班次,非尖峰時間按計 劃時段班次採取彈性運用,並按路線長短及配合季節性之旅次需要,所規定之各 線每日駕駛員平均行駛十一.五班次數之目標切實執行。 3.里程: 各線行駛里程按各線運程及每日行駛班次所規定行駛里程目標,切實執行。至於 車輛進(出)廠時,以不影響行車安全為原則,儘量加開區間車,以減少空駛里 程而增加營運績效。 4.載客數量: 每線載客數量應按各路線營運狀況訂定目標,切實執行如未達規定目標時,應檢 討各種因素,謀求改進。 (二)行車服務: 1.服務態度: 服務是我們的責任,工作態度要親切和藹,履行行車服務公約並且要有乘客至上 之服務觀念,認真工作不發生任何糾紛,建立行車人員良好的新形象。 2.行車安全: 行車前後依營業車輛每日檢點表標準作業辦法做好安全檢查及路線指示之校正, 行車時嚴禁猛起步、急轉彎、猛煞車、保持安全距離及駛至路口減速慢行並看清 車輛前後狀況,以維行車安全。 3.行車紀律: 各站應嚴格要求駕駛員切實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後駕車、專心駕駛、不違規違 紀、站站停靠載客,並維良好的行車紀律。 4.車輛清潔: (1)駕駛員負責車輛之擋風玻璃、駕駛臺前與車內之清潔,每日行車前應將「玻璃 」、「坐椅」、「地板」及車廂擦拭打掃清潔。 (2)業務工除依規定工作時間清洗車輛外,如遇天雨,應在車輛回站時,隨時清洗 ,經常保持車輛之整潔。 5.服裝儀容: (1)服裝:駕駛員在行車時應穿著規定之制服,以求整齊美觀。 (2)儀容:要整齊、清潔、男性同仁應每日刮鬍子、禁留長髮;女性同仁留長髮者 ,若過長宜紮起。 (三)一般行政: 1.站場環境: (1)站管人員應督導業務工每日打掃與整理廚房、廁所、辦公室、停車場及站場週 圍環境等處乙次,必要時得隨時清掃。 (2)每日檢查: 站管人員每日上、下午依站車清潔及服裝儀容檢查辦法檢查站場、車輛清潔及 駕駛員服裝儀容。 2.站務會議: 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利用會議時間宣達政令、研討問題、溝通意見。 3.人員管理: 勤怠、遲到早退請假之管理,要認真審核,從嚴核假。 4.表報審核: 對每日行車明細表、勤惰明細表、站務日誌、行車紀錄卡、營業車輛每日檢點表 、服裝儀容檢查表、一般安全衛生設施每日檢點表、消防設備、低壓電氣設備、 飲用水質等定期檢查表,均應詳細審核後再依規定程序辦理。 5.資料登記: 人員平時考核表及車輛之資料,應隨時整理登記,保管完整,以供隨時運用。
  • 四、交辦及反映意見之處理: 上級交辦案件、社會各界反映意見及員工興革意見均應及時依程序辦理。
  • 五、督導與考核: 各營運主管單位不定期派員至站督導與查核,若查有缺失,將限該調度站擇期改善或查 有經常性明確優劣事實時,可由查核單位依相關規定簽辦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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