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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發展觀光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721號令增訂公布第70-1條條文
  • 第 70-1 條
    於本條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核准經營觀光遊樂業業 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該管主管機 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三十五條辦理公司登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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