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小組組織如后: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業務督導副局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 由主任秘書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技術發展處處長兼任;置委 員十六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局一級單位副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各 工程處總工程司或以上、與局長指派人員組成,召集人、副召集人 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 一。 (二)本小組另設幹事二至三人,由技術發展處派員兼任,負責幕僚業務 。 (三)本局各單位指定一名熟悉單位業務之資訊作業聯絡人,各工程處應 指派二至四人成立資訊小組,負責聯繫及追蹤各項會議決議事項執 行情形。 (四)本小組得視業務電腦化之需要,指派成立業務執行分組,負責籌劃 與該業務有關之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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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技字第1143020772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14年10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