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小組組織如后: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總工程司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置 執行秘書一人,由技術發展處處長兼任;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局一級 單位副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各工程處總工程司或以上、與局長指派人員組成,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 分之一。 (二)本小組另設幹事二至三人,由技術發展處派員兼任,負責幕僚業務。 (三)本局各單位指定一名熟悉單位業務之資訊作業聯絡人,各工程處應指派二至四人 成立資訊小組,負責聯繫及追蹤各項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四)本小組得視業務電腦化之需要,指派成立業務執行分組,負責籌劃與該業務有關 之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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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04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技字第107312770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07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