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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4)北市捷財字第10432229700號函修正第1、3、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興建捷運系統工程完工後,需移交捷運財產予營運機構經營及維 管,為因應捷運財產特性,特別訂定本注意事項以為捷運系統財產列計之原則及程序。
  • 三、財產單位設定原則 (一)土建部分 1.土地改良物:包含橋樑、隧道、箱涵、明渠、防護坡、擋土牆等。 (1)橋樑以車站與車站間及車站本身為一財產單位。 (2)隧道以車站與車站間為一財產單位。 2.房屋建築 (1)房屋建築以「幢」為財產單位並登記為一張所有權狀。「若車站內月臺(原 屬第四類財產)面積如包含於建築物所有權狀中,則不予分開列計」。 (2)至於與土地開發共構部分之財產,應按捷運系統財產及土地開發財產區分其 財產單位及按個別權屬分開辦理產權登記。 (3)以每一幢房屋僅有一種用途為分類基礎,若有一幢房屋有數種不同用途時, 得以其主要用途定其名稱。 (二)機電部分 1.凡專供特定用途之財物,以機械操作或使用上可以劃分者為一財產單位。 2.凡無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產,以具有完整個體並能單獨使用者為一財產單位。 (三)部分增加 工程完工後之各項工程,若僅屬財產之一部分,尚無法成為一單獨財產列計時, 仍應先由工程處填具財產增加單做部分增加,並經該處會計室核章後存於工程處 財產經辦單位,俟整體財產完工,將價值合併另填具正式財產增加單。
  • 六、財產價值分算原則 (一)工程細部設計費 1.土木建築各設計標細部設計費用以各設計標細部設計費決算金額計算。 2.機電各標工程發包金額,業已包含施工費及細部設計費,故每標工程完成決算 時,其工程細部設計費即可列出。 (二)工程費包括施工費及工管費 1.施工費:依據歷次估驗計價累計核發金額。 2.工管費:施工費×預算書規定之比例(預估數)計算之。但不包括水電外線補 助費、營業稅、規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物價調整等。 (三)交通工程設施補償費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1.本項費用計有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工作費及其他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已 列入土地成本,不再攤計)。 2.依決算書核定項目計算各線成本,再以各標實際範圍計算地上物之補償費。 3.如一筆土地或一幢房屋跨兩標之間,則依其面積比例分攤計算補償費。 4.工作費依各線所編列之總金額攤提至各標。 (四)土地開發費用 土地開發共構部分應予扣除之細部設計費及施工費,以基地為準,按共構費用分 攤原則計算上述費用並予扣除。 (五)調查規劃及計畫管理費: 各標分擔之調查規劃及計畫管理費(不含總顧問服務費部分)計算方式: 1.土建工程各標分擔之調查規劃費=【(該線土建工程應分擔數)+(機電工程 及土建工程共同負擔數 x該線所有土建工程標佔其全部 (預估)完工金額之 比例)】x【(土建工程各標之施工費) ÷(該線土建工程之(預估)完工成 本)】 2.機電工程各標分擔之調查規劃費=【(該線機電工程應分擔數)+(機電工程 及土建工程共同負擔數 x該線所有機電工程標佔其全部(預估)完工金額之比 例)】 x【(機電工程各標之施工費)÷(該線機電工程之(預估)完工成本 )】 (六)工務行政費: 1.依各線土建工程及機電工程預估完工金額比分算出土建工程及機電工程應分擔 之工務行政費。 2.各標應分擔工務行政費之計算方式: 土建工程各標應分擔之工務行政費=(各線土建工程應分擔數)×【(土建工 程各標之施工費)÷(該線土建工程之預估完工成本)】機電工程各標應分擔 之工務行政費=(各線機電工程應分擔數)×【(機電工程各標之施工費)÷ (該線機電工程之預估完工成本)】 註:施工費不包含保險費及工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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