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捷運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增進營 建工程進度及品質之控制,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局接受委託試驗服務對象 (以下稱申請單位) 包括: (一)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承包廠商及其分包商。 (二)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其承包廠商。 (三) 本府以外之各政府機關學校及其承包廠商。 本局服務對象以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相關試驗為優先,但因試驗室容量 不足時,得拒絕之。
- 三 本要點之服務範圍如附表甲中所列試驗項目。 (法源資訊編:附表甲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報 88 年秋字第 39 期 2 頁)
- 四 各項試驗收費基準如附表甲,試驗收費對象包括: (一) 第二點第一款之承包廠商及分包商。 (二) 第二點第二款之承包廠商。 (三) 第二點第三款之各政府機關學校及其承包廠商。
- 五 各項試驗所需時間如附表乙。 (法源資訊編:附表乙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報 88 年秋字第 39 期 3 頁)
- 六 本要點所稱試驗單位,為本局品保中心材料試驗課。
- 七 申請單位應依附圖一之程序提出申請,並於試驗單位授受申請後,由 試驗單位代收試驗費,並將試驗樣品 (現場試驗則免) 及委託試驗申 請單第一聯及第三聯 (如附表丙) 繳交試驗單位,申請及繳費應於試 驗前完成。 (法源資訊編:附表丙、附圖一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報 88 年秋字第 39 期 3 頁)
- 八 各項試驗依 CNS、ASTM、AASHTO 或本局規定試驗手冊規定程序進行 ,但申請單位得於申請時選擇上列試驗規範。
- 九 試驗單位無法完成試驗時,未完成部分之試驗費用退還原申請單位, 若申請單位放棄試驗,則不退費。
- 十 受委託試驗所得應繳入臺北市市庫,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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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300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接受委託試驗收費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局(88)北市捷品字第8821856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