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本室閱覽及借閱規定如下︰ (一)通則: 1.本局員工應佩戴識別證進入本室辦理閱覽或借閱,局外單位人員佩帶來賓證並 限室內閱覽,圖書資料不得外借或影印。 2.個人之提袋、外衣、雨具、食品等不得攜入本室閱覽區,應先放置於物品存放 處,閱覽時應保持肅靜及整潔,不可喧譁。離座時,應將閱覽椅歸回原位。身 心障礙者在使用圖資室相關設備及服務,必要時得由圖書館員協助。 3.本室閱覽區採開架式,陳列之圖書刊物可自由取閱,但不得攜出,閱畢後請放 置書架空位處或閱覽桌上;若需借閱,請持識別證按規定辦理手續。 (二)借閱期限與數量:
(三)逾期處分:借閱之圖書資料,借閱人均應依歸還日期按時歸還或辦理續借,本室 得定期稽催。若未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歸還,將停止其借閱權利一個月,逾期次 數達三次以上者,則停止其借閱權利六個月,並通知所屬主管督導改善。 (四)賠償:借閱之圖書資料,歸還時應保持完整,如有塗寫、毀損、遺失等情事者, 應負賠償責任,並依「圖書資料賠償單」辦理。 (五)預約: 1.欲借之圖書如已借出時,可向本室辦理預約登記或自行在電腦網路上操作圖書 管理系統辦理。 2.預約書到,本室將主動通知預約者,唯三日內未向本室辦理借閱手續者視同自 願放棄權利。 (六)借閱人離職前,應將全部所借閱之圖書資料歸還,並於辦理離職手續時,應知會 本室。 (七)借出之圖書資料,本室若有急需,無論到期與否,借閱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歸還 。種類
期限
總數
備註
圖書報告及電子(視聽)媒體
21日
10冊
含各類CD、VCD、DVD、磁碟片、錄音帶及錄影帶等資料
期刊
7日
2冊
當期期刊於閉館前半小時辦理借閱,次日上班時上午9:00前還本室
工具書
限本室內閱讀
微縮片
限本室內閱讀
附註:
上開資料借閱之計算係採用日曆制方式,即星期日、國定假日皆計算為一日,但到期日適逢例假日得順延至正式上班當日為歸還日,期滿後若無人預約,得徵求本室管理人員之同意續借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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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6-2002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圖書資料借閱與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北市捷技字第1053103260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並自即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