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捷運行政大樓地下停 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特訂定本須知。
- 二、依據:本府 110年10月 6日府授交停字第1103083526號函辦理,及參 考「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範(汽車)」。
- 三、本停車場由本局會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北捷運 公司)管理相關事務。
- 四、本停車場停車位以本大樓員工及委外廠商駐點人員為限,依公務車、 身心障礙者、洽公車輛、本局及捷運公司員工、委外廠商駐點人員之 順序分配,所需數量由本局確定之。
- 五、本停車場之使用除公務車及洽公車輛得無償使用外,依前點申請使用 者之自用車輛停放酌收場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依「捷運行政大樓地 下停車場收費基準表」收費(如附件一)。 台北捷運公司停車收費,準用本收費基準表由台北捷運公司自行收費 、處置。 除前項停車費用外,台北捷運公司員工停車相關規定悉依本須知由本 局會同台北捷運公司管理。
- 六、本停車場出入口管制方式及管制時間: (一)管制方式: 1.本停車場進出口以停車卡管理,憑證進入停車。無停車卡及 停車證車輛禁止進入,一經查獲立即驅離。 2.下班時間或例假日出、入本停車場之車輛限公務車輛或繳費 人員之車輛,其進出由本局及台北捷運公司駐衛警或保全人 員管理。 (二)管制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六時開啟,入口下午六時關閉、出 口下午十時關閉。 2.例假日一律關閉。
- 七、申請者自用車輛停車證發給程序: (一)申請資格:以本大樓員工及委外廠商駐點人員為限,申請者應 以員工本人、本人直系親屬或配偶之行照、本人駕照影本(身 心障礙者加附本人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申請,一人以一車申 請為限。 (二)停車位之分配:依第四點之順序分配,收費停車格位由申請者 於規定時間由電腦隨機亂數決定申請者順位,以三個月為一停 放期,分期輪流,依序遞補。新增之申請者亦按申請順序依序 輪流。委外廠商駐點人員申請車位,其申請車位數以總停車位 數2%為限。 (三)申請者於繳納場地使用費後憑繳費證明領用停車證。繳費後因 離(調)職或其他特殊事由經核准者,得請求依實際停放日數 按比例核計費用,溢繳則予以退費,並將停車證繳回本局秘書 室註銷。
- 八、本停車場應遵守事項: (一)停車證與車號不符者,不得駛入停放。 (二)為防制公務車位或申請者車位被佔用,嚴禁代為刷卡停車。 (三)停車場內及出入口時速限20公里以下,應開大燈,遵照行車標 誌及指示路線行車,禁止跨線停車、停放車道或妨礙車道通行 。 (四)進入停車場車輛,應依停車樓層、區域將車輛停妥,各樓層專 屬、專用停車位,不得任意占用或暫停。嚴禁於機房前、逃生 梯前停車。 (五)機車繳費後方能進入B1停車且限停該樓層,嚴禁逆向行駛。 (六)汽車停車證應黏貼於玻璃內面左上角,不得取下,以備查驗。 機車停車證則張貼於機車車首顯眼處,以供查驗。 (七)本停車場地應保持清潔,嚴禁丟棄垃圾,除公務車輛於指定地 點外,嚴禁於停車場內清洗車輛。 (八)本停車場係地下室密閉空間,為維護空氣品質,不得在場內暖 車、保養試車。 (九)洽公車輛應由接洽單位派員至一樓櫃台換取臨時停車證(卡) 後依停車證號停放,並將停車證置於車內駕駛台上,以利查核 ,離場時應繳回。
- 九、本局應會同台北捷運公司指派專人負責稽查、管理,凡不遵守本須知 第八點各款之規定者,由本局開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行政 大樓地下停車場違規通知單」(如附件二)外,應即拍照存證,並依 下列規定處罰: (一)第一次違規者:開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行政大樓地 下停車場違規通知單」。 (二)第二次違規者:暫停其一次停放期。 (三)第三次違規者:暫停其二次停放期。 (四)第四次違規者:永久停止其停放之權利。
- 十、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秘書室得強制其駛離本停車場,經制止不 聽者,除移送其所屬單位議處外,永久停止停車之權利,並應自負法 律責任。 (一)凡使用複製、變造、偽造或將停車證借給他人進行複製、變造 、偽造使用。 (二)將停車證轉借他人使用者或冒用他人之停車證者。 (三)進出車輛嚴禁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及槍枝刀械或其他足以影響 公共安全或停車場設施之違禁品。
- 十一、非當期核准停車之車輛違規停放超過七日未駛離者,經通知限期自 行移置,屆期未予處理者,本局秘書室得委請外單位強制拖離,所 需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負擔,不得異議。另占用本停車場之 廢棄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依廢棄物清除。
- 十二、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或遺失,概不負 責。若於本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如因 而損及本停車場建築及設備時,肇事者應負修賠償之責,不得異議 。
- 十三、本局及台北捷運公司應依分配之停車格位及其數量分配予申請者使 用停車,不得於停車場另劃設停車格、增設柵欄等阻隔設施,以維 消防安全。
- 十四、本須知及收費基準表張貼於本停車場公告周知,嗣後修正內容經函 頒後須即時更新張貼。
- 十五、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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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0)北市捷行字第1103025886號函修正全文15點;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