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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北市捷行字第105307928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實施
  • 七、員工自用車輛停車證發給程序: (一)申請資格:以本大樓進駐單位在本大樓內上班之在職員工為限,車主應以員工本 人或配偶之行照、本人駕照影本(身心障礙者加附本人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申 請,一人以一車申請為限。 (二)停車位之分配:身心障礙者優先分配停車位,其餘停車位由申請者於規定時間由 電腦隨機亂數決定申請者順位,以三個月為一停放期,分期輪流,依序遞補。新 增之申請者亦按申請順序依序輪流。 (三)停車同仁於繳納場地使用費後憑繳費證明領用停車證。繳費後因離(調)職或其 他特殊事由經核准者,得請求依實際停放日數按比例核計費用,溢繳則予以退費 ,並將停車證繳回本局秘書室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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