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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92)北市南秘字第09261141400號函修正全文9點
  • 一 本處辦公室出入門共分一號門 (亦稱前門,近駐警室) 、二號門 (近 土木科) 、三號門 (近政風室) 、四號門 (近會計室) 等四處;其中 一號門、三號門兩處附設電梯及鐵捲門,其開啟時間如后:
    開啟時間 日   別           星期一 - 星期五                       星 期 六                 備 考    
    出入門 
    一 號 門  07:30-18:00    07:30-18:00      
           二 號 門           07:40-08:40     07:40-08:40              
      17:20-18:00     12:20-13:00  
           附    記        三號門電梯之鐵捲門於表定時間內開啟,其餘時間由 駐警人員負責上鎖管制;另二、三、四號鐵門於辦公 時間均管制進出,欲進出之同仁請改行一號門。  
  • 二 本處一號門設駐警室,辦理來賓會客、洽公、開會之出入登記、換證 手續。
  • 三 本處各安全梯所設之鐵門 (含二、三、四號鐵門) 均為單向開啟 (只 可推出,不能拉進) 。各單位同仁平時不得將其頂住以致無法關閉, 為維本處門禁安全,凡發現蓄意將鐵門頂住無法關閉或恣意進出該鐵 門者,則予議處。駐警人員之定點巡邏,應將此點列入重點事項。
  • 四 來賓會客、洽公須辦理登記,並換發來賓證,憑證進出辦公處所。下 班後來賓會客,駐警人員應通知當事人親至駐警室辦理登錄手續。
  • 五 買標單廠商進出洽公,以換證方式辦理,不須登錄。
  • 六 受邀蒞處參加會議人員之進出,應由主辦單位將開會通知單或書面資 料 (包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人員名單) 送交駐警室,經核對無 誤後准予進入,不另辦理換證手續。
  • 七 貴賓或上級長官蒞處訪察時,駐警人員應即通報長官及業務承辦單位 適時接待。
  • 八 國定 (例) 假日及下班時間,欲加班進出辦公室之同仁,應在加班登 記簿 (如附件一) 簽證;並儘量於本 (水源) 大樓門禁 (晚廿二時) 前離去。 附件一
    月/ /日 來賓 姓名   公司 所屬單位 身分證  證件字號 被會 人 所屬 部門 事 由 進出時間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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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 凡攜帶大宗物品進出本處,須憑單位主管簽證「大宗物品攜出、入通 知單」 (如附件二) 交駐警人員核對,查驗無誤後放行。 附件二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 大宗物品攜出通知單 一、物品名稱: 二、規  格: 三、數  量: 請准予攜出 (入)   此致  駐警隊 單位 申請   :   : 主管 單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十 本處同仁進出辦公處所應自動出示識別證交駐警人員查驗。識別證 應於辦公時間內配掛,以資識別;駐警人員於一、三號門開啟時段 應派員嚴格執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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