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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1005
全部
民國 82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37470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立性病防治所 (以下簡稱本所) 置所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門診組:掌理有關性病診察治療或示範診察治療事項。 二 防治組:掌理有關性病個案調查追蹤及性病之流行病學、治療醫學等 研究及實施防治事項。 三 教育訓練組:掌理衛生教育宣傳、資料之編擬製發及訓練講習等事項 。 四 檢驗組:掌理有關性病之檢驗事項。 五 護理組:掌理護理業務及輔導性病公共衛生等事項。 六 總務組: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廢棄物與 廢水處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 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技正、組主任、室主任、醫師、藥師、衛生教育指導員、醫 事檢驗師、護理長、護理師、公共衛生護士、護士、技士、技佐、科員、 辦事員、雇員。
  •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 北 市 立 性 病 防 治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所 長 簡 任
    秘 書 薦 任
    組 主 任 薦 任
    室 主 任 (一) 由秘書兼任
    技 正 薦 任
    醫 師 委任或 薦任 必要時得聘用
    衛生教育指導員 委任或 薦任
    藥 師 委任或 薦任
    護 理 長 委 任 或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六」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 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辦理。
    護 理 師 委任或 薦任
    技 士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委 任 一一
    護 士 委 任
    醫 事 檢 驗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內含現職留用檢驗員二人 俟出缺後再以具資格者進 用。
    科 員 委 任
    技 佐 委 任
    辦 事 員 委 任
    雇 員 僱 用
    人 事 管 理 員 委任至 薦任
    助 理 員 委 任
    會 計 員 委任至 薦任
    佐 理 員 委 任
    合 計 六一 (一)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六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8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衛 生局核定;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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