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陽明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二人,襄理院務。
- 第 3 條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部、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內科系醫療部:綜理內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及醫務行政等事項。分設 下列各科: (一) 一般內科:一般內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教學訓練等事項。 (二) 腎臟內科:腎臟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 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三) 消化系內科:消化系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 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四) 胸腔內科:胸腔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 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五) 精神科: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 學訓練等事項。 (六) 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 學訓練等事項。 (七) 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科病人之診斷、治療、追蹤、保健、門診與 住院病人之健康檢查及不屬其他科、室之醫院公共衛生教育及研究 教學訓練等事項。 (八) 心臟血管內科:心臟血管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 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九) 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 學訓練等事項。 (十) 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物理、職能、心理 、語言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十一) 神經內科:腦神經、全身神經系統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 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十二) 新陳代謝科:新陳代謝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 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二 外科系醫療部:綜理外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及醫務行政等事項。分設 下列各科: (一) 一般外科:一般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 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二) 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 、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三) 婦產科:婦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 學訓練等事項。 (四) 骨科:骨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 練等事項。 (五) 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 練等事項。 (六) 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 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七) 麻醉科: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八) 泌尿科:泌尿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 學訓練等事項。 (九) 精神外科:精神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 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十) 整形外科:整形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及燒燙病人之診斷、治療、衛 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三 急診科: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及緊急醫 療救護之指揮、協調、聯調、聯絡、調度等事宜。 四 牙科:牙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義齒、鑲補、衛生指導及 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五 社區醫學科:社區醫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追蹤、社區 預防保健、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六 中醫科:門診病人之中醫診療、針炙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七 醫療技術部:綜理醫技各科臨床檢驗、病理診斷及行政等事項。分設 下列各科: (一) 放射線診斷科:醫學影像之診斷、治療、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二) 檢驗醫學科:各科門診、急診、體檢及住院病人臨床實驗、檢驗、 診斷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三) 解剖病理科:有關各科病理檢驗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八 藥劑科: (一) 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及調劑 。 (二) 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 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 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九 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敷料之消毒 與供應、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十 營養科:醫院營養工作之規劃執行與住院病患之膳食、營養調配、營 養諮詢、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 病歷室:門診及住院病人病歷之填製、整理、保管、疾病分類統計 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 住院室:病人住院、出院之管理、醫療費用之記帳、造報、請款等 事項。 十三 社會服務室:醫療社會服務、貧病救助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四 衛生教育室:醫院衛生教育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研發展等事項。 十五 企劃室:業務發展計劃、醫院管理實務、為民服務方案、一般研考 、研究發展、醫療法務及媒體公關等事項。 十六 勞工安全衛生室: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管理規劃及教育訓練等。 十七 資訊室:資訊系統之策劃、督導、審查、管理,業務自動化之設計 、推動及資訊化各種硬體、軟體之租購、維護與使用技術之諮詢開 發。 十八 秘書室:醫療器材與機電工程之保養維護、印信典守、文書、檔案 、庶務、採購、財務管理、出納、修繕養護、環境衛生、廢水處理 、工友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 第 4 條本院置秘書、部主任、科主任、醫師、藥師、牙醫師、中醫師、室主任、 科副主任、股長、護理長、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藥師、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營養師、護理師、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技士、社會 服務員、科員、病歷管理員、護士、技佐、技術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 (內二人) 、科副主任、股長 (內十三人) 、護理長由相當職務 (或級別之醫事) 人員兼任。
- 第 5 條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7 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本院得依臺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專 家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 第 10 條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秘書。 四 部、科、室主任。 前項院務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 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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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1007
臺北市立陽明醫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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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19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