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 下簡稱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 ,襄理院務。
- 第 3 條本院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社會工作組:院民入、出院申請、特殊個案短期安置輔導、社會工作 、敬老系列活動、外界捐贈、接待參觀訪問及院民申訴等事項。 二、致中敬老組:院民生活照顧、個案輔導、自治管理、生活輔助、康樂 推動、財物發放、環境內務、膳食管理及死亡善後等事項。 三、致和敬老組:院民生活照顧、個案輔導、自治管理、生活輔助、康樂 推動、財物發放、環境內務、膳食管理及死亡善後等事項。 四、保健養護組:全院院民醫療保健、衛生器材管理、養護院民二十四小 時醫療服務與生活照顧輔導、處理突發急症、醫藥諮詢、復健服務、 衛生教育與宣導及觀察評估長者由醫院返院之護理服務等事項。 五、行政管理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研考等 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院置秘書、組長、技術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設計師、組員、辦事 員及書記。 本院置藥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護理長、護理師及護士。
- 第 5 條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院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社會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院長。 二、秘書。
- 第 11 條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社會局核定; 丙表由本院訂定,報請社會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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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1034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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