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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1008
全部
民國 91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18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忠孝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二人襄理院務。
  • 第 3 條
    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部、科、室、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內科系醫療部:綜理內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 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 一般內科:一般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二) 神經內科:腦神經、全身神經系統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 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 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 事項。 (四) 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科病人之診斷、治療、追蹤、保健與門診、 住院病人健康檢查及不屬其他科、室之醫院公共衛生教育及研究等 事項。 (五) 心臟血管內科:內科、小兒心臟血管病門診、住院病人及休克、危 險性心律不振、急性心衰竭、心肌梗塞等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 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 事項。 (七) 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物理、職能、心理 、語言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八) 精神科: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 事項。 (九) 腎臟內科:腎臟內科門診、住院病人及尿毒症病人之診斷、治療、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 胸腔內科:胸腔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十一) 職業醫學科:職業醫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 新陳代謝科:新陳代謝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 感染科:感染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二 外科系醫療部:綜理外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 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 一般外科:一般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二) 神經外科:神經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三) 整形外科:整形外科門診、住院病人及燒燙傷病人之診斷、治療、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 婦產科:婦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接生、婦產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 骨科:骨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六) 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七) 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八) 泌尿科:泌尿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 事項。 (九) 麻醉科: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等事項。 (十) 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 、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 口腔外科:口腔外科病患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三 醫療技術部:綜理各輔助醫療技術系統之檢查、診斷、治療、行政管 理及教學訓練研究發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 核子醫學科:放射線及同位元素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 解剖病理科:各科病理檢驗及研究等事項。 (三) 放射線診斷科:分設一般攝影股、特殊攝影股及急診攝影股等三股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1 一般門診、健檢、體檢攝影。 2 電腦斷層攝影檢查及特殊攝影檢查查。 3 一般及普通急診攝影、幅射防護檢查。 (四) 檢驗醫學科:分設生化股、細菌股、門診股、血庫股、血清免疫股 及血液股等六股。綜理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實驗、檢驗、診斷 及研究等事項。 四 急診科: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及指揮監督各科急診值班醫師與各有 關機關聯絡等事項。 五 牙科:牙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義齒、鑲補、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六 社區醫學科:綜合社區內醫療、保健、防疫、公共衛生及研究發展等 事項。 七 中醫科:綜理中醫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 展等事項。 八 藥劑科:分設臨床藥學股、調劑製劑股、藥品管理股及中藥股等四股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及調劑 。 (二) 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 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 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九 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敷料之消毒 與供應、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十 營養科:醫院病患之膳食、營養調配、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 衛生教育室:對民眾及病人衛生教育之擬訂宣導、教材之製作、公 共衛生教育推展等事項。 十二 病歷室:門診及住院病人病歷之填製、整理、保管、疾病分類統計 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 住院室:分設下列各股: (一) 綜合業務股:門、急診、掛號、批價、病人住、出院事務及帳務 處理。 (二) 保險事務股:帳務處理、醫療費用之記帳、造報、請款及財物管 理等事項。 十四 社會服務室:醫療社會服務、貧病救助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五 資訊室:電腦設備規劃購置、資訊系統之規劃、研究發展、維護、 資料管制、電腦相關訓練及相關資料、資訊統計等事項。 十六 企劃室:綜理企劃、公共關係、醫療法令、績效評估、成本分析、 研考、醫院管理、教育訓練與交流合作計畫、圖書與教材製作管理 、統計表報管制、規章制度研擬、議事策劃、各種委員會管理及有 關各科室綜合業務彙整等事項。 十七 勞工安全衛生室:醫院感染控制、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健康檢 查及督導職業災害調查統計等事項。 十八 秘書室:分設下列二股: (一) 工務股:醫學工程、修繕養護、污染防治工程、空調水電機械管 理及環境清潔管理等事項。 (二) 總務股:文書與檔案管理、印信典守、出納、事務、衛材消毒、 採購供應與庫存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業務等事項。
  • 第 4 條
    本院置秘書、部主任、科主任、醫師、牙醫師、中醫師、室主任、科副主 任、股長、住院醫師、護理長、臨床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護理師、分析師 、設計師、技士、社會服務員、科員、病歷管理員、護士、技佐、辦事員 、書記。 前項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 (內一人) 、科副主任、股長 (內十三人) 及護理長由相當職務 (或級別之醫事) 人員兼任。
  • 第 5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7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院得依臺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專 家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 第 10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秘書。 四 各部、科、室主任。 前項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 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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