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立中興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襄理院務。
- 第 3 條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內科: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 外科: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 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嬰幼兒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四 婦產科:婦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接生、婦產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五 骨科:骨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 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七 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八 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九 泌尿科:泌尿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十 牙科:牙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義齒鑲補、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十一 放射線診斷科:放射線及同位元素診斷、儀器管理運用及研究等事 項。 十二 放射線腫瘤科:放射線及同位元素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 臨床病理科: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實驗、檢驗、診斷及研究事 項。 十四 解剖病理科:有關各科病理檢驗及研究等事項。 十五 麻醉科:有關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等事項。 十六 藥劑科: (一) 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及調劑 。 (二) 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 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 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十七 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護理、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病房環境衛 生之監督、敷料之消毒、供應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十八 急診科: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及指揮監督各科急診值班醫師與各 有關機關聯絡等事項。 十九 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科病人之門診、治療、診斷、追蹤、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並兼辦健康檢查等有關業務。 二十 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物理、職能、心理 、語言、作業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一 心臟血管病治療中心:內、外科、小兒心臟血管病住院及門診病 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 神經外科:神經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二十三 營養室:醫院營養工作之計畫、指導與實施,包括病人之膳食、 營養調配、營養諮詢、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四 病歷室:門診及住院病人病歷之填製、整理、保管、疾病分類統 計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五 住院室:病人住、出院之管理、醫療費用之記帳、造報、請款等 事項。 二十六 社會服務室:醫療社會服務、貧病救助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二十七 秘書室:印信典守、文書、檔案、研考、庶務、採購、財務管理 、出納、修繕養護、環境清潔、工友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等事 項。
- 第 4 條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科主任、中心主任、室主任、科副主任、中心副 主任、主治醫師、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實習醫師、醫事檢驗師、藥師 、醫用放射線技術師、護理督導員、護理長、護理師、公共衛生護士、護 士、助產士、技士、技佐、技術員、社會服務員、營養師、病歷管理員、 科員、護理佐理員、辦事員、雇員。
- 第 5 條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及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及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及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立中興醫院編制表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科員」職稱「委任」及「薦任」官等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分別暫以「委任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及「薦任第六職等」辦理。
職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院長 簡 任 一 副院長 薦任至 簡 任 二 一 其中一人為行政副院長。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 暫公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 等辦理。 顧問醫院 薦 任 至 簡 任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秘書 薦 任 一 科主任 薦 任 二一 內科、外科、小兒科、婦產科、骨科 、眼科、耳鼻喉科、皮膚科、泌尿科 、牙科、放射線診斷科、放射線腫瘤 科、臨床病理科、解剖病理科、麻醉 科、藥劑科、護理科、急診科、家庭 醫學科、復健科、神經外科共計二十 一科 中心主任 薦任 一 室主任 薦任 五 科副主任 薦任 五 中心副主任 薦任 一 主治醫院 委任或 薦任 三七 住院總醫院 委任或 薦任 一五 住院醫院 委任或 薦任 九五 內三分之一得為實習醫師,列聘用。 醫事檢驗師 委任或 薦任 三二 藥師 委任或 薦任 二八 醫用放射線 技術師 委任或 薦任 一二 護理督導員 薦任 四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辦理。 護理長 委任或 薦任 一九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以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理。 營養師 委任或 薦任 三 一 現有營養員未取得營養師資格前 ,仍以原職稱任用。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 暫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護理師 委任或 薦任 六一 技士 委任 八 內二人得列薦任。 社會服務員 委任 四 一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二 本職稱薦任官等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 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六職等辦理 。 病歷管理員 委任 五 公共衛生護 士 委任 三 護士 委任 一五五 助產士 委任 三 技佐 委任 五 技術員 委任 一九 辦事員 委任 八 護理佐理員 委任 一三 雇員 僱用 四六 會 計 室 會計主 任 薦任 一 科員 委任 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三人與 一般科員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佐理員 委任 四 雇員 僱用 一 人 事 政 主任 薦任 一 科員 委任 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三人與 政風室科員一人合併計給) 。 助理員 委任 二 雇員 僱用 一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以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辦理。 科員 委任 一 助理員 委任 一 雇員 僱用 一 合 計 六四○ - 第 9 條本院得依台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專 家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 第 10 條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秘書。 四 科主任。 五 中心主任。 六 室主任。 前項院務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 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衛 生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