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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1009
全部
民國 82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2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55673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立中興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襄理院務。
  • 第 3 條
    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內科: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 外科: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 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嬰幼兒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四 婦產科:婦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接生、婦產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五 骨科:骨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 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七 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八 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九 泌尿科:泌尿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十 牙科:牙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義齒鑲補、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十一 放射線診斷科:放射線及同位元素診斷、儀器管理運用及研究等事 項。 十二 放射線腫瘤科:放射線及同位元素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 臨床病理科: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實驗、檢驗、診斷及研究事 項。 十四 解剖病理科:有關各科病理檢驗及研究等事項。 十五 麻醉科:有關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等事項。 十六 藥劑科: (一) 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及調劑 。 (二) 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 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 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十七 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護理、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病房環境衛 生之監督、敷料之消毒、供應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十八 急診科: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及指揮監督各科急診值班醫師與各 有關機關聯絡等事項。 十九 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科病人之門診、治療、診斷、追蹤、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並兼辦健康檢查等有關業務。 二十 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物理、職能、心理 、語言、作業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一 心臟血管病治療中心:內、外科、小兒心臟血管病住院及門診病 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 神經外科:神經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二十三 營養室:醫院營養工作之計畫、指導與實施,包括病人之膳食、 營養調配、營養諮詢、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四 病歷室:門診及住院病人病歷之填製、整理、保管、疾病分類統 計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五 住院室:病人住、出院之管理、醫療費用之記帳、造報、請款等 事項。 二十六 社會服務室:醫療社會服務、貧病救助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二十七 秘書室:印信典守、文書、檔案、研考、庶務、採購、財務管理 、出納、修繕養護、環境清潔、工友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等事 項。
  • 第 4 條
    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科主任、中心主任、室主任、科副主任、中心副 主任、主治醫師、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實習醫師、醫事檢驗師、藥師 、醫用放射線技術師、護理督導員、護理長、護理師、公共衛生護士、護 士、助產士、技士、技佐、技術員、社會服務員、營養師、病歷管理員、 科員、護理佐理員、辦事員、雇員。
  • 第 5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及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及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及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立中興醫院編制表
    職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院長 簡 任
    副院長 薦任至 簡 任 一 其中一人為行政副院長。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 暫公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 等辦理。
    顧問醫院 薦 任 至 簡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秘書 薦 任
    科主任 薦 任 二一 內科、外科、小兒科、婦產科、骨科 、眼科、耳鼻喉科、皮膚科、泌尿科 、牙科、放射線診斷科、放射線腫瘤 科、臨床病理科、解剖病理科、麻醉 科、藥劑科、護理科、急診科、家庭 醫學科、復健科、神經外科共計二十 一科
    中心主任 薦任
    室主任 薦任
    科副主任 薦任
    中心副主任 薦任
    主治醫院 委任或 薦任 三七
    住院總醫院 委任或 薦任 一五
    住院醫院 委任或 薦任 九五 內三分之一得為實習醫師,列聘用。
    醫事檢驗師 委任或 薦任 三二
    藥師 委任或 薦任 二八
    醫用放射線 技術師 委任或 薦任 一二
    護理督導員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辦理。
    護理長 委任或 薦任 一九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以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理。
    營養師 委任或 薦任 一 現有營養員未取得營養師資格前 ,仍以原職稱任用。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 暫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護理師 委任或 薦任 六一
    技士 委任 內二人得列薦任。
    社會服務員 委任 一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二 本職稱薦任官等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 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六職等辦理 。
    病歷管理員 委任
    公共衛生護 士 委任
    護士 委任 一五五
    助產士 委任
    技佐 委任
    技術員 委任 一九
    辦事員 委任
    護理佐理員 委任 一三
    雇員 僱用 四六
    會 計 室 會計主 任 薦任
    科員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三人與 一般科員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佐理員 委任
    雇員 僱用
    人 事 政 主任 薦任
    科員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三人與 政風室科員一人合併計給) 。
    助理員 委任
    雇員 僱用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以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辦理。
    科員 委任
    助理員 委任
    雇員 僱用
    合 計 六四○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科員」職稱「委任」及「薦任」官等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分別暫以「委任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及「薦任第六職等」辦理。
  • 第 9 條
    本院得依台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專 家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 第 10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秘書。 四 科主任。 五 中心主任。 六 室主任。 前項院務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 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衛 生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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