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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衛生類
醫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0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70年6月1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5條條文;並增訂第28-1條條文;同年七月十日施行
  • 第 28-1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為醫療廣告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
  • 第 35 條
    全國醫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省或直轄市醫師公會七個以上之發起, 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但在動員勘亂時期,不足法定單位發起組織時 ,得由內政部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設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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