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1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為醫療廣告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 第 35 條 全國醫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省或直轄市醫師公會七個以上之發起, 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但在動員勘亂時期,不足法定單位發起組織時 ,得由內政部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設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