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醫師證書、中醫師證書或牙醫師證書者,應填具申 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 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第 3 條 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 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