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 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 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 法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