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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衛生類
醫療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60條條文
  • 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 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 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 法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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