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衛生類
醫療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7771號令修正公布第82條條文
  • 第 82 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 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 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 償責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