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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衛生類
醫療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9年3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醫字第89013910號令修正發布第50條條文
  • 教學醫院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擬定之人體試驗計畫,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試驗主題。 二、試驗目的。 三、試驗方法: (一)接受試驗者標準及數目。 (二)試驗設計及進行方法。 (三)試驗期限及進度。 (四)追蹤或復健計畫。 (五)評估及統計方法。 四、試驗主持人及主要協同人員之學、經歷及其所受訓練之背景資料。 五、有關文獻報告及其證明文件。 六、所需藥品或儀器設備,包括必須進口之藥品或儀器名稱、數量。 七、預期試驗效果。 八、可能傷害及處理。 前項計畫,教學醫院應提經有關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工作人員會同審查 通過並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計畫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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