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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衛生類
醫療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醫字第090001679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 第 6 條
    前條所定之申請,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九十九病床以下者,報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 生主管機關許可。 二 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一百病床以上者,報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 主管機關核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 三 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報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 可。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醫院之設立或擴充經審核許可者,應連同設立地點與設 立規模,通知主管建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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