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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企字第10038108900號函修正第8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 八、申請單位應繳交之學生實習費或一般人員訓練之課程指導費,收費標準如附件。 前項之實習費及課程指導費限用於與實習及訓練相關之器材、物品消耗及勞務費用。 申請單位與受理機關間有建教或業務合作關係,或實習、訓練課程於雙方推行公共衛生 等業務有互惠者,受理機關得酌予減免其實習費及課程指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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